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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自4月1日起 将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

安徽省自4月1日起 将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

发布日期:2003-03-31 浏览次数:2998

记者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,从2003年4月1日起,安 徽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,由征收农 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,不再对农业特产品 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,这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又 一重要举措,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,推动农业结 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。+ 从2001年开始,安徽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药 材、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,由过去征收农业特产 税改为征收农业税,2002年,在萧县、砀山进行了 取消农业特产税,改征农业税的试点,受到农民欢 迎,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后,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 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,改征农业税。
据了解,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税率,除烟叶 产品外,其他应税产品按照当地农业税税率及附加 比例执行。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的税额,按照 农业税政策、纳税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资源、生产经 营和收入情况,剔除过去平均摊派税额等不合理因 素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核定,最高不超过2002年 的农业特产税的应征额。
安徽省对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应税品目和计征 办法作了具体规定。对牲畜产品收购环节和非耕地 上生产食用菌产品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,也不征农 业税,在耕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,参照粮食作 物,依率计征农业税,对坡地、山场的茶桑果和水 面养殖,依2002年度原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 限,核定农业税计税收入,依率征收,对采伐原 木、原竹的企业,按照产品实际收入依率计征,对 集体林区林农采伐原木、原竹,由林业部门按照收 购金额代扣代缴农业税,烟叶产品在收购环节按收 购价格的20% 税率征收农业税。+ 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,确实减轻农民负担,安徽省 政府要求各地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,消化因政策 调整而造成的财力缺口,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 转,对确有困难的县,剩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以适当 补助。(人民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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